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供应商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2021年全省旅游‘两会’开幕式文艺演出舞美及舞台搭建”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0月11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事项为,此次采购中,只有三家供应商递交了谈判文件,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技术参数不满足实质性要求,但代理机构却在“不足三家”的情况下继续组织此次采购活动,并最终发布了成交公告。
问题引出
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以继续进行谈判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在此次采购活动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项目应该废标,而不是继续进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有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总是只有两家怎么办?
每一个项目选择采购方式时,均应当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了解到有效响应的供应商数量有可能只有两家时,建议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为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